财产转让所得计税规定
发表时间:2012-02-17 00:00:00  作者:杨璐

原文网址:http://sz.bendibao.com/cyfw/grsds10.asp

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转让有价证券(除股票转让所得外)、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都要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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