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计税规定
发表时间:2012-02-17 00:00:00  作者: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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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 

注:实质上为超额累进税率,判断加成征税的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非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含税所得不含税收入额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1不超过20000元的21000元以下的部分200
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30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超过49500元的部分407000

   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6]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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