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服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4-03-03 00:00:00  作者:杨璐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服务指南
 
O一二年十月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服务指南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推动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应当到本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兰州市庆阳路国贸写字楼18楼,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以下简称“中心服务大厅”)
[办理要件]
1、缴存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表1)一式三份;
2、缴存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缴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4、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文件一份。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员到“中心服务大厅”领取《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办理要件中所需材料至“中心服务大厅”,审核通过后开立单位公积金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二)个人账户设立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设立或新调入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
[办理要件]
1、加盖本中心缴存业务审核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份;
2、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表2)一份。
[办理流程]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办理要件中所需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兰州市庆阳路国贸写字楼18楼“中心服务大厅”
[办理要件]
1、省属、中央在兰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介绍信一份;
(2)单位信息变更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经办人员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4)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3)。
2、省属、中央在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职工信息变更手续时,需提供:
单位正式介绍信;变更信息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员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单位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4)。
(2)职工本人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时,需提供:
单位正式介绍信;本人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携带办理要件中所需材料,到“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四)注销登记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兰州市庆阳路国贸写字楼18楼“中心服务大厅”
[办理要件]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加盖行政公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附表5)一式三份,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本单位的撤销文件一份。
[办理流程]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经办人员到“中心服务大厅”领取《甘肃省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办理要件中所需材料到“中心服务大厅”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五)账户转移

省属、中央在兰职工在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之间调动且双方单位均在本中心缴存,接收单位应自职工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缴存登记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中,异地调动不能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转移的,可按本中心规定,根椐本人申请,原单位证明可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场所]兰州市庆阳路国贸写字楼18楼“中心服务大厅”及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
[办理要件]调出单位填写并加盖财务印鉴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附表6)一份。
[办理流程]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经办人员到受委托银行领取《甘肃省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份,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后,交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人员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1、账户封存:省属、中央在兰职工与所在单位劳动关系终止或虽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从停发工资当月起,停止交纳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原单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2、账户启封: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  
[办理要件]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附表7)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经办人员到受委托银行领取《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七)汇缴、补缴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应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和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或部分汇缴到本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工作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补缴以前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可以先缴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可以分次补缴。单位需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附表8)
[办理场所]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
[办理要件]
1、省属、中央在兰单位填写并加盖财务印鉴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附表9)一份;
2、付款凭证;
3、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人员发生变动(新增、转入、启封或封存)时,单位需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经办人员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领取《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三份,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携带办理要件所需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办理汇、补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省属、中央在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基数调整时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需调整情况,本中心提前对外公告基数调整时间。
[办理场所]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
[办理要件]
1、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附表10)一式三份;
2、电子版《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3、加盖单位公章的调整基数当月工资表一份。
[办理流程]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经办人员到“中心服务大厅”领取《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办理要件中所需材料,“中心服务大厅”审核后,至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不超过2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本中心审核,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  
[办理要件]
1、省属、中央在兰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审批表》(附表1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附表12)一式三份;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有关文件。
[办理流程]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经办人员提供要件所需材料交“中心服务大厅”审核过后,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并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办理条件]省属、中央在兰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 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私产)房的;
(二)(政府配售、调剂)经济适用房、自建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
(三)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 家庭成员无所有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
(六) 离休、退休的;
(七) 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九)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十二)职工调离甘肃省、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
[25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鼻咽癌、肺癌、食管癌和贲门癌、胃癌、原发性肝癌、大肠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癌等);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脑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严重脑损伤;帕金森症;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
[办理场所]兰州市庆阳路国贸写字楼18楼“中心服务大厅”
[办理要件]
省属、中央在兰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一份,省属、中央在兰职工单位初审后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附表1(金额不填,涂改无效,10内有效),银行储蓄卡(存折)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的
提供:⑴经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⑵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不低于总房款30%的首付款收据。
(二)购买限价商品房、(政府配售、调剂)经济适用房、自建经济适用房的
提供:⑴由建设单位统一报备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批文和购房人花名册;⑵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协议;⑶不低于总房款30%的首付款收据。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提供:⑴由拆迁单位报备房屋拆迁许可证明;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3)超面积部分(还建住房面积补差价)的付款凭证。
(四)购买二手(私产)房的
提供:⑴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⑵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二手房纳税证明;⑶契税完税凭证。
(五)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供:⑴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⑵乡镇政府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大修住房鉴定证明、⑶工程预算、⑷支付费用凭证;
(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供:⑴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或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⑵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还款明细清单。
(七)家庭成员无所有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
提供:⑴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⑵房租税务发票;⑶家庭收入证明。
(八)职工退休的
提供:职工退休证、退休文件或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
(九)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十)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要求直接提取并划入其储蓄账户的,应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有2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裁决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2)死亡职工有有效储蓄账户的,可划入该账户,填写(附表2中的附件1)
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经办人(为法律关系中的第一继承人)身份证明;经办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死亡职工有效储蓄账户的明细单(包括姓名、账号、加盖银行业务章)。
(3)死亡职工无有效储蓄账户的,经所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由单位出具的《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表2中的附件2)上签字同意后,经省中心审批后,可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账户。
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十一)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⑴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⑵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提供:职工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四)职工调离甘肃省、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⑴工作调动商调函、调令或户口迁出证明;⑵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文件。
(十五)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
提供:⑴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⑵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
(十六)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办理。
如存在特殊原因需要代办提取的,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单位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介绍信〉;〈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审批表〉(附表3)。
    (二)配偶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或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薄上的户籍证明。
(三)个人之间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双方在省中心面签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三种情况还需提交上述相应的证明要件后方可办理。
[提取金额]省属、中央在兰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省属、中央在兰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二手(私产)房,本人及其配偶在购买自住住房一年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省属、中央在兰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政府配售)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完工两年内, 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建修房支出;
省属、中央在兰职工按期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在住房贷款期限内,按月还贷满12期后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已偿还12期的月供之和,依此类推。最后一期还贷和提前还贷的可以在还清贷款后办理一次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住房贷款金额及最后12期未提取的月供之和。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本人及其配偶不能办理提取;
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住院支出自费部分;
职工退休、死亡、终止劳动关系、享受城镇低保、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流程]省属、中央在兰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单位初审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携带有关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中心服务大厅”审核,通过后到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三、查询服务

[语音查询]

拨打本中心查询电话(0931)8437681,根据语音提示,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注:身份证尾号为X时,输入*代替)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

[对账查询]

由各受托银行打印单位、职工账单,或提供电子帐单与缴存单位对账查询。

[柜台查询]

    本人持身份证到“中心服务大厅”或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查询。

四、政策咨询

[现场咨询] “中心服务大厅”或相应科室工作人员,受委托银行公积金柜台;
[电话咨询]缴存服务热线(0931)8462309   8461593
[答复时限] 现场咨询、电话咨询当时答复。
五、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
    1、本中心“办公室”、“资金归集科”;
2、本中心QQ群743184028743184028@qq.com邮箱;
3、本中心投诉电话:(0931)8462309    846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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