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政策问答
发表时间:2014-03-03 00:00:00  作者:杨璐

住房公积金政策问答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行、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2住房公积金有哪些作用和好处?
答:第一,职工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不仅由职工本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职工所在单位也要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这两部分资金作为住房公积金储存在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计算利息,且连本带息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相当于职工为自身的住房消费作储蓄,职工发生购房等政策规定的情形时,就可以按照规定的限额提取使用;
第三,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
第四,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满足一定条件后,在购建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该贷款比普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低很多;
第五,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内尚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结清本息后退还职工个人并销户,作为养老金的补充;
第六,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大病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缓解由此造成的经济压力。
3住房公积金有哪些重要法规和规范?
答:(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行政法规于1999年制定,并于当年4月3日以国务院令第262号的形式颁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并以国务院令第350号的形式予以发布。
(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由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1月1日联合发布;
(3)《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 [2011]9号),由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月19日联合发布。
4哪些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答:(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填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2)除上述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按照单位与职工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5哪些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答:应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为下述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公务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进城务工人员可与单位协商,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
6甘肃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由谁管理?
答: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76号)文件规定:“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省属和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运作,并对省域内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7我单位有几类特殊职工(刚毕业的、新调入的、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的、中断工资关系的、被借调或外派的),他们的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缴存?
答:(1)新参加工作职工,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的当月工资,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之和。
(2)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的当月工资,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之和。
(3)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如单位仍向职工发放工资,则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4)职工停薪留职或因其他原因中断工资关系时,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仍然保留在原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到退休时方可提取。
(5)被借调、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
(6)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8职工每月应该缴存多少住房公积金,是怎么计算的?
答:(1)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构成,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具体缴存额为:
    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2)缴存基数是指职工个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
   (3)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1990] 1号)的规定计算。
   (4)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关于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甘建房改[2006]336号文件规定确定。省属、中央在兰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9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缴存业务包括9项内容:
(1)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个人账户设立: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3)变更登记: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4)注销登记: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5)账户转移: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6)账户封存与启封: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7)汇缴及补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8)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9)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需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才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未经上述程序,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10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计息?
答: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年结息一次,结息日为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1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
答:住房公积金年度是指本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例如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是指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管理中心于每年5、6月份左右发布文件,公布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比例、缴存额上限。单位根据文件规定核定职工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的月缴存额并报管理中心,月缴存额经核定后在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保持不变,月缴存额核定有误的,可通过错缴更正和补缴方式更正。
12从单位离职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怎么处理?
答:职工离职后,单位应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若职工在新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将住房公积金原账户内的金额转到新账户中;若职工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中。
13如果单位不建立住房公积金,会有什么处罚?
答:如果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4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15住房公积金的免税政策是什么?
(1)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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