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05-24 00:00:00  作者:杨璐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要方向项目应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面向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战略需求,在有关重要学科领域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以期建立新的竞争优势,形成解决重大关键科学问题的理论基础,成为高技术产业发展新的技术源泉。
  第二条  重要方向项目的组织要注意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等相衔接;与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学科发展相结合;与创新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重要方向项目采取整体规划,自上而下统一部署与发布指南公开竞争相结合的组织方式,成熟一批,启动一批。为规范和加强重要方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重要方向项目以科技创新基地为主进行部署和组织管理。
  第五条  重要方向项目主要未源于我院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确定的优先发展领域;或已获得重要进展、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领域前沿项目;或科研人员提出的项目建议。创新基地可采用定向申报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遴选候选项目,其中公开招标项目比例应不低于20%。
  第六条  重要方向项目应具有下列特征和条件:
  1、具有明确的应用目标,通过进一步培育,在未来5至10年内可望形成实用和可转化的高新技术;或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形成新的科学技术积累和竞争优势。
  2、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合理的研究路线,技术方案切实可行,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承担单位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七条  重要方询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是:
  1、创新基地根据基地建设规划纲要和研究所学科发展需要,遴选近期拟启动的重要方向项目清单。
  2、创新基地/主管专业局提名项目负责人,报相关基地分管副院长批准。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重要方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创新基地/主管专业局应采取组织专家论证会的方式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包括科技专家、投资方代表、财务管理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可行性论证采取回避制度,以保证论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按照论证意见修改《重要方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相关基地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分片领导小组审批。院支持经费数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5、批准立项后,由主管专业局组织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法人代表和主管专业局代表共同签署《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经费预算书》(以下简称《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和《重要方向项目预算书》),报计划财务局备案。
  第八条  重要方向项目也可以支持创新团队。给予由学科带头人或技术骨干领衔、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能持续做出高水平工作的创新团队稳定支持,赋予其调整研究重点的自主权。其立项程序与管理方式参照重要方向项目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九条  重要方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保证项目目标与任务的完成;
  2、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
  3、真实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经费年度决算和下年度计划,接受院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4、及时向创新基地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年龄应在55岁以下,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丰富的科技管理经验,应将主要精力投入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保证足够的工作时间,每人每年用于项目工作的时间不得低于0.7人年,其中45岁以下的不少于70%。项目组主要成员因故退出在研的重要方向项目时,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报相关基地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基地领导小组在重要方向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基地重要方向项目的立项建议清单,报分片领导小组审定;
  2、聘任项目负责人;
  3、定期听取基地内重要方向项目的总体进展报告,审议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总额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主管专业局在重要方向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围绕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的战略需求,向相关基地领导小组提出重要方向项目立项建议;
  2、提名项目负责人,报相关基地领导小组批准;
  3、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负责节点检查及结题验收,负责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督;
  4、负责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计划的审核,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核定年度经费预算;
  5、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其中涉及到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总额调整等事项,须报相关基地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 (包括依托单位和参加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实验设备和技术条件等;
  2、确保本单位参加人员的时间投入和岗位需要等;
  3、匹配《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约定投入的科研经费;
  4、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监督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重要方向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3年,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必须于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院ARP系统向创新基地提交项目当年度进展报告和下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对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须经主管专业局审核,报相关基地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难以执行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院将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调减经费直至中止项目的处罚。不能按时按质完成《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目标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院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作为依托单位承担院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
  第十八条  重要方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均应用中英文标注“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 (Supported by the Knowledge Innovation Program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Grant NO. xxx)。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有形资产,按照项目投资比例进行处置,其中院拨经费形成的部分,在研究所的进入其资产账户进行管理;若与外单位合作投入到公司,则应由有关研究所代表国家作为出资人对资产接股权比例予以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核定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重要方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创新基地/主管专业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报分片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经费预算申明确院外争取经费的额度。匹配资金(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自筹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1。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在项目研究目标与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确有必要调整时,须报相关基地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使用院拨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局在接到有关各方签订的《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重要方向项目预算帛》和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有关匹配资金的证明文件后,拨付项目首批经费,并根据项目进展和匹配资金到位情况核拨后续经费。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将中止拨款。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积极配合院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负责人须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主管专业局负责组织项目的清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计划财务局。剩余经费(含处理己购物资、材料及仪器和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院财政。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5个月内向主管专业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全套验收资料,应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如不能按时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经主管专业局审核,报相关基地分管副院长批准。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由创新基地/主管专业局组织,由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主持,可根据项目特点采用通信评议、召开验收会议等形式进行。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应由投资方代表和熟悉专业技术、财务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创新基地/主管专业局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项目参加人员和依托单位负责人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须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并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并经验收专家委员会讨论得出验收结论。验收专家委员会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有义务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主管专业局根据验收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报相关基地分管副院长审定。项目组若对验收意见和结论有异议可提请复议。
  第三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未能实现《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
  第三十三条  提请复议验收的项目组,应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经主管专业局批准后,项目组在90日之内,经整改完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执行。

第六章  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题后2至3年内,主管专业局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主管专业局将对项目结题后研究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后续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因难。对于结题后进展良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院将按照有关立项程序择优给予持续支持。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院投入占总经费50%以上的项目,院将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权益份额。成果转移中产生的收益相应部分交院财政,用于对重大项目、重要方向项目和新建研究单元的投入,或者对完成项目的机构的奖励性支持。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研究所自有资金与国家科技计划投入总和超过项目经费50%以上的项目,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赋予研究所。国家科技计划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处置,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于有企业投入的项目,企业享有相应知识产权份额并具有优先使用权。当企业和研究所投入超过项目总经费50%时,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按照企业和研究所投资比例分别赋予企业和研究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28日公布的《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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