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3-05-24 00:00:00  作者:杨璐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是中国科学院授予个人或集体的荣誉,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三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院科技奖励管理部门”指院综合计划局。
  第四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个人”指在推荐期间为院属单位的聘任人员。对于同一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的成果,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一般只授予一个个人,但对于确属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组(可以分属不同院属单位)独立工作并形成同一成果,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最多可同时授予两个个人,否则作为集体授奖。
第五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集体”指由同一重大成果主要完成人员组成的团队。主要完成人员应主要是院属单位的聘任人员,也可包括国(境)内院外单位人员。此处所称“重大成果”主要指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二、三款所列标准的重大成果;“主要完成人员”指在同一重大成果形成的各个关键环节中做出可认定的突出贡献的人员,排名不分先后,最多不得超过20人。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超过30人。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中国科学院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至3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科技专家人数不低于组成人员总数的60%,院外科技专家人数不低于10%,每届任期两年。
第七条  评审组组成人员一般不超过15人,其中科技专家人数不低于组成人员总数的80%,院外科技专家人数不低于10%,每届任期两年。评审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组长原则上由专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专家”指具有研究员(教授)职称的同领域知名专家。
第九条 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实行限额推荐。院直属单位每届只能推荐1个候选者;5名及其以上推荐专家每届可联名推荐1个候选者。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奖者不再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在上报材料之前,应征得候选者的同意。
第十条 我院聘任人员或集体在院外单位单独或合作取得的重大成果,若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院聘任人员或集体提出并完成,享有知识产权,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
第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后方可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就同一重大成果推荐的候选者,当年若未当选,下届可继续推荐,但不能更换候选者。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提交的推荐材料,按候选者所在单位业务管理关系上报专业局(评审组)。
第十三条  评审组受理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上报的推荐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形式审查不合格的推荐材料,评审组应及时通知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或补充,重新上报。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上报(包括重报)的材料,评审组不予受理。考虑到学科或工作领域的交叉,评审组在完成对有关推荐材料形式审查后,可通过协商转组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组通过全体会议形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者进行初评,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须到会答辩,评审组对候选个人或候选集体(包括主要完成人员)进行投票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原则上,每个评审组通过初评的候选者总数最多不超过4个。综合计划局根据各专业局联系的单位数量和体量以及各评审组实际进行初评的数量,可对各评审组通过初评的候选者总数作适度调整。
第十五条  综合计划局汇总各评审组初评结果,在《科学时报》、《科技日报》同时向社会公布,在公布后一月内受理书面异议。凡表明真实身份、如实提出异议意见、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的异议为有效异议。综合计划局应会同评审组,对异议受理截止期前受理的有效异议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 异议范围包括对候选者所做出重大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评价不实,或者候选者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及候选者对初评落选结果所提出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七条  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规则如下:
(一)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二)通过初评的候选者和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的候选者均应获得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
(三)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候选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及其未尽事宜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2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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