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问答(五)》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11-18 00:00:00  作者:杨璐

 

关于转发《“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问答(五)》的通知.doc

中国科学院厅局文件
 

 
 
 
 


 

关于转发《“小金库”治理工作
政策问答(五)》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问答(五)》转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文件,对照文件中认定“小金库”的10种经济事项认真清查整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2010年11月9日印发

                                         
 
 
 
 
中央治理“小金库”
工作简报
第65期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lO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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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问答
(五)
    1、应由上级企业负担却转由下级企业或关联单位负担的成本费用,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上级企业将应属本企业所有的收入计入下属企业(含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单位)或将资金转入下属企业,同时由下属企业从上述收入、资金中列支应由本企业负担的成本费用的,应认定为上级企业的“小金库”。
    下属企业直接列支上级企业成本费用的,属于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应认定为下属企业的“小金库”。
    2、对外提供商品或劳务,对方给予的实物补偿、有价证券或通过报销方式取得回报的,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企业对外提供商品或劳务,取得实物补偿或有价证券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及时入账,末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及时入账的,认定为“小金库”。未按规定取得相关收入,却通过在对方单位报销费用等方式获取回报的,也认定为“小金库”。
    3、企业通过会议费、培训费等形式支付给宾馆酒店且已在单位法定账簿列支的超出实际支出金额的款项,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企业通过会议费、培训费等形式支付给宾馆酒店且已在单位法定账簿列支的超出实际支出金额的款项,存放于宾馆酒店或用于其他支出的,应当认定为“小金库”。
    4、企业在境外以自然人名义代持的股权、购置的资产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根据股(产)权所在地法律规定需要以自然人名义持有的股权,及以自然人名义购置的资产(包括房产、汽车等),按规定已纳入单位法定账簿核算的,不认定为“小金库”;应纳入而未纳入单位法定账簿核算的,认定为“小金库”,其中,没有与自然人签订委托代持协议及办理公证手续的,还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5、企业二次分配的绩效工资和奖金,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按有关制度规定已从单位法定账簿中列支的绩效工资及奖金,在资金转出后未及时全额发放、在法定账簿之外单独存放或挪作它用,均应认定为“小金库”。企业在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时,应按年度分析填列。
    6、企业和职工个人捐赠建立的帮扶基金,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企业接受职工个人捐赠以及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提取,并主要用于内部困难职工而建立的各种帮扶基金,制定了基金章程和管理制度,且规范进行财务收支核算的,不认定为“小金库"。企业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提取建立的基金,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的,应认定为“小金库”。
    7、盘盈资产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企业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在盘点中发现的盈亏资产均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入账。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盘盈的库存物资、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库存商品,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账簿核算;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的,认定为“小金库”。    
    8、账销案存资产、已完全摊销资产,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账销案存资产、已按有关制度规定完全摊销并规范进行账务处理的资产(包括一次或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不认定为“小金库”,企业应建立健全辅助账簿,加强实物资产管理。对上述资产的处置收入未按规定入账的,认定为“小金库”。
    9、未能确权的“拨改贷”资金、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和其它专项基金,权属存在瑕疵的账外房产等,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因历史原因尚未确权的“拨改贷”资金、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和其它专项基金不认定为“小金库”。企业应加大“拨改贷”资金等专项资(基)金的清理力度,尽快确定权属,并规范账务处理。
对于权属存在瑕疵的账外房产,企业应采取措施,尽快确权。一时难以确权的,如果已经建立健全资产台账,规范资产管理的,不认定为“小金库”。权属清晰的账外房产,以及利用上述房产进行出租经营等,取得的收入未入账的,应认定为“小金库”。
    10、未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医院、幼儿园等非经营性实体,以及企业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等,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医院、幼儿园等非经营性实体,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独立核算、具备完整会计账簿的,不认定为“小金库”。上述非经营性实体应纳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其形成的“小金库”应按规定如实申报。
企业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及有关非经营性业务均应纳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因历史原因尚未移交出去的,不认定为“小金库”,但上述资产所产生的经营收入未按规定纳入单位法定账簿核算的,应认定为“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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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单位
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
    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计署各派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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