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寒旱所城市出差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4-09-11 11:52:18  作者:超级管理员

中科院寒旱所关于下发《中科院寒旱所城市出差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现将 《中科院寒旱所城市出差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科院寒旱所
2014年2月27日
 
 
 
中科院寒旱所城市出差差旅费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属管理部门、研究室、实验室、各中心、野外台站等机构。
  第三条 城市出差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研究所常驻地以外城市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本单位城市公务出差应执行审批制度。
城市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有关领导审批是指:
研究所所长、党委书记出差,相互审批;
研究所副所长出差,由所长、书记审批;
管理部门处长出差,由主管所长审批;
管理部门副处长、部门内人员出差,由本部门处长审批;
各主管所长对分管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出差进行审批;
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含研究室)对所属机构下属人员公务出差进行审批;
项目、课题负责人对所属人员公务出差进行审批。
审批单样式:
 
中科院寒旱所城市出差申请单

出差人员姓名:
所属部门(机构):
出差事由:
出差目的地:
拟出差天数: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出差人级别(职称):
同行人员姓名、职级:
领导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字:
       

第五条 本单位按照财政部、中科院的规定,执行其“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的差旅费标准。
    科研人员职称对应职务等级从人事部门规定。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一等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二等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由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能会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依据财政部另行发布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制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附登机牌)、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认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本单位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需要由本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在申请单事由项详细注明,以审批意见为准﹔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单位以前各年度发布的有关城市出差费报销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中科院寒旱所党政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印发
后附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普通套间)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关闭窗口

© 版权为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所有(2014版)
寒旱区科学大数据中心 兰州市东岗西路320号·730000   联系电话:0931-4967598   email:yaonan@lzb.ac.cn
寒旱区科学大数据中心制作 备案号:陇ICP备050004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