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所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预算管理规程
发表时间:2012-03-31 00:00:00  作者:杨璐

 
 
中国科学院所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预算管理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所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国科学院所院属单位预算管理规程》以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管理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单位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对单位预算年度各项收入(含结余资金)和支出在资金计划上的全面、综合体现。
      第三条 预算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安排单位年度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章  预算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所务会是单位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单位预算及重大预算调整。
      第六条 研究所成立预算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计划财务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向所务会负责,对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监督等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内部预算文件、开支标准(定额)和支出控制比例;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汇总、草拟年度单位总经费目标、单位预算建议草案、预算执行报告、预算调整方案、提出绩效考评建议,根据当年工作任务需求编制并向所务会提交研究所年度预算草案,按照所务会决议下达批复单位内部预算。
(三)各职能部门、研究室、实验室负责根据本职能范围年度任务的实际需求及任务计划编制部门(研究室)预算其需求草案,交财务处汇总、编制预算草案上报所务会。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是预算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所务会、预算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草拟本单位的预算文件,拟订收入支出范围、开支标准(定额)和支出控制比例;
(二)对各项明细预算建议数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汇总编制单位预算建议草案报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根据单位预算责任人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事宜;
(四)加强单位预算执行管理,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定期向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科研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单位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其主要职责:
(一) 根据单位科技发展规划,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研究提出项目年度预算及调整计划;
(二) 结合单位业务需要,设立科技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分年度支持自主安排的科研项目,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完成年度经费争取目标;
(三) 会同财务部门对项目(课题)预算进行初步审核,参与项目(课题)采购预算的审核;
(四) 汇总项目(课题)预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汇报执行结果。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物资采购和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的审核和汇总,其主要职责:
(一) 与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共同对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汇总采购预算;
(二)  组织采购预算的执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汇报执行结果。
      第十条 人事处、研究生部负责人员支出年度预算,其主要职责:
(一) 提供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学生人数等基本数据;
(二) 根据人员增减情况、职称变动和工资调整等因素编制单位人员支出预算;
(三) 分析人员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汇报执行结果。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负责预算年度基建项目支出预算,其主要职责:
(一) 根据批准的基建项目概算,结合单位项目完成进度及本年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二) 根据单位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编制房屋建筑物的维修支出预算;
(三) 分析基建项目和维修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汇报执行结果。
      第十二条 研究所所属研究中心(室)、职能部门、项目 (课题)的负责人是预算责任人。预算责任人的职责:
(一) 编制部门或项目(课题)预算,审议下级预算责任人编制的预算;
(二) 严格按照预算支配和使用资金;
(三) 根据工作需要,逐级提出预算调整方案;
(四) 执行单位的各项规定、合理安排各项支出,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三章  预算内容
      第十三条 研究所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
研究所按照财政部和科学院的要求对收入和支出进行分类和汇总。同时,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对各项收入进行明细分类。单位应将年度内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以及上年度结余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政府采购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其采购的项目品名和限额按国家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单位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真实、准确地反映单位资金需求;
(二) 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努力降低管理成本,杜绝浪费,收支平衡;
(三) 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将单位结余资金及所有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四)扎实推进定员定额管理,保障单位基本运行费支出;
(五)项目(课题)支出预算与项目(课题)进展相协调,分年度安排经费,滚动支持。
(六)遵守预算编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单位应认真做好预算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一) 财务部门预计和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草拟单位内部预算文件,视结余资金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测算基本支出的开支标准(定额)和控制比例;
(二) 科研管理处清理核实项目(课题)以及项目(课题)申请情况;
(三) 国有资产处清理核实固定资产,包括资产使用及分布状况,对预算年度的资产购置、维修和维护支出进行测算;
(四) 人事处、研究生部核实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其他人员和学生人数,对人员支出进行测算;
(五) 国资处核实单位基建项目完成进度,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年度基建项目支出计划和房屋建筑物的维修支出计划;
      第十七条 内部预算文件包括预算编制原则、预算分工和职责划分、预算表格及项目说明和预算时间安排等。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有基数增长法、零基预算法和定额法三种。
      第十九条 预算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审核、统一汇总”的程序进行。
(一) 预算责任人编报预算建议数,按照内部组织层级审核、汇总预算建议数;
(二) 职能部门对各项明细预算建议数进行初审,财务部门汇总编制形成单位预算草案;
(三) 所务会审议通过单位预算草案,通过后作为单位“一上”预算上报;
(四) 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调整预算建议数,形成预算草案,报所务会审批后,作为“二上”预算上报;
(五) 经所务会审批后的预算草案作为单位预算控制数下达预算责任人暂行;
(六) 根据批复的单位预算,调整单位预算控制数,下达预算责任人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研究所应建立有效的预算执行监控系统,对资金运行状况进行动态监控,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科研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已批复的预算,积极组织预算收入,定期编制预算收入情况表,督促各预算责任人落实预算收入,提高资金到位率。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调配资金,及时上报用款计划和下达经费预算指标。
计划财务处对基本支出用款计划要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预算责任人)对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要根据项目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等编报。
      第二十二条  预算责任人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的要求以及项目的进度支付资金。合理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不得随意扩大、提高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自行改变项目支出内容和扩大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对无预算或超预算范围的应予拒付。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结束的科研项目(课题),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预算职能部门要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定期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针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向所务会汇报。对预算执行好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部门和责任人,应予以警示或通报,并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做好决算编制工作,全面反映单位预算收支执行结果,对预算工作进行总结。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研究所预算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调整通知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有关责任部门。没有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调整通知,不得自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因国家政策、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发生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有关预算责任人提出调整申请,逐级审核、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核批。
      第二十九条  研究所内部预算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明细预算收支总额或预算项目间需要调整,有关预算责任人应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经责任部门初审后报财务部门审核,由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 明细预算中属于基本支出定额范围内的支出一般不予调整。
      第三十条  预算调整涉及国家科研项目经费和院部署项目的,按照专项经费管理的要求,报国家及主管部门核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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