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资金使用权限审批制度的修订
发表时间:2009-04-27 00:00:00  作者: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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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资金使用权限审批制度的修订

                                 科寒旱计财字(20064

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我所于2000年颁布的《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对资金使用权限作了明确规定,现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及现实需要,决定对此作重新修订,本规定含通用原则和具体规定两部分:

一:通用原则

     1:上级审批原则,本所资金使用审批权应遵循上级对下级、主管对一般的审批原则,顺序不得颠倒;

     2:内控原则,借款、审批不能为同一人;报销、验证、审批不能为同一人;

3:研究所所长按院、所两级批复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批复概算内执行资金使用的终极权限,研究所所长授权各业务分管所级领导对其分管下的研究室、部门的预算内经费、专门项目经费行使资金使用审批权,使用该权限应依照“具体规定”部分说明执行;

4:各分管所领导可依据是否能正常行使资金审批权等情况,临时相互委托行使资金审批权,分管所级领导对分管权限内资金的审批权限界限可依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向下调整,调整情况以书面签字形式交主管财务所领导、计划财务处备案;

5:各分管所领导对主管处室的预算专项经费及按行政职能权限分管的业务资金具有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6:研究室主任、野外台站长、部门处长对预算内部门经费具有资金使用审批权限,使用该权限应依照“具体规定”部分说明、主管所领导备案(第4条)执行;

7:研究室副主任、野外台站副站长、部门副处长依照岗位职责、正职是否在岗等情况由研究室主任、野外台站站长、部门处长授权行使资金使用审批权,授权说明应以书面形式交其业务主管所领导、财务主管所领导、计划财务处备案,一般行政职员无资金使用审批权;

8:课题负责人对本人执行课题具有资金使用审批权限,使用该权限应依照“具体规定”部分说明执行;

    9:非课题负责人无课题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课题负责人本人经手或出差异地,经费支出由科研处审批;

二:具体规定

(一):科研课题经费的借款与报销

       1:课题经费正常支出,包括城市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会议费、租赁费、维修费等。

   1):一次借款、报销金额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由课题负责人审批;

2):一次借款、报销金额5--30万元(不含30万元),由科研处长会同主管所领导审批;

  3):一次借款、报销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由科研处及其主管领导同意并审批后,交由计划财务处处长、主管财务所领导签字后方可执行;

           2:课题经费的转出(科研项目协作费)应凭据合同书、申请书、委托书等有关书面文件办理,书面文件交由科研处存档,计划财务处见科研处签字,即认为书面文件齐全,给以办理,具体限额:

1):一次办理经费转出金额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由科研处审批;

2):一次办理经费转出金额5--30元(不含30万元)以下,由科研处会同其主管所领导审批;

        3):一次办理经费转出金额30万元以上,由科研处及其主管领导同意并审批后,交由计划财务处处长、主管财务所领导签字后方可执行;

       3:所内课题间转帐应凭据合同书、申请书、委托书、支出说明等有关书面文件、资料办理,需详细填列本所规范的转帐凭据,书面文件交由科研处存档,计划财务处见科研处签字,即认为书面文件齐全,凭转帐表给以办理,具体限额依照第2条执行;

4:课题经费购置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家具、高价软件、批量购置材料或大型维修、设施改造等,需根据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纳入国资处的规范管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计划财务处依据国资部门出具的规范凭据和财务报销要求的相关票据是否齐全,然后给予办理,具体限额依照第2条执行;

5:课题经费支付业务招待费、业务交往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特殊、必需的业务招待、业务交往费按科研项目年实际到款金额(不含知识创新试点专项经费、中科院内拨入的科研项目经费及仪器设备专项经费)的千分之三以内控制使用,由课题组长审批报销,一次报销业务招待费、业务交往费超过2000元,报由主管所领导审批;

6:课题经费需一次支出100万元以上的,应提前两星期通知财务处作资金支付准备;

7:课题特殊费用开支,应事先与计划财务处、事务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并提出方案,按涉事金额大小,分报几方主管所领导或所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具体限额依照第2条执行。

8:所长基金由所长在年度预算经费限额内按所长基金使用办法掌握使用;

9:人才引进资金、领域前沿资金、设备购置费等预算专项经费在限额内由所务会讨论资金的使用方向、金额,形成纪要后交计划财务处、科研处执行;

            10:研究所不可预见费用的使用,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由所长、主管财务所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交所务会讨论后由计划财务处、主管职能处共同执行。

        (二):部门经费借款与报销

           1:部门预算内行政经费、预算内专项经费,一次开支金额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由部门处长审批;一次开支在1万元--2万元,由部门分管所领导会同计财处处长审批;一次开支2万元以上,报分管财务所领导审批。

           2:预算外任何经费开支,一次开支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分管财务所领导审批;一次开支金额1万元以上的,经所务会议研究决定,决定审批后的预算外项目,在年度预算中调整;

           3:部门业务交往费应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单列,预算内交往费开支一次1500元以内,由部门处长审批,超过限额,由主管所领导审批,业务交往费需要超过年度单列预算金额的,应预先申请,必须先批后办,不得先斩后奏,申请金额依照第2条执行。

 

       (三):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依照本所《基本建设经费管理制度》资金支付程序略作修订。

         附:基建资金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十条:支付基建资金、专项维修资金时,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付款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先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按月报送的进度报表,并在报表上签署意见,再由建设单位在现场的基建管理员复核当月和累计完成的投资额,然后报国有资产处审批;

           2:预付工程进度款时,依据合同规定,根据监理工程师已签字的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报审表》,由国有资产处处长、主管基建工作副所长对该表进行审核并依次在付款凭证上签字后,方可办理付款;

           3:小型基建项目结算付款时,须进行工程造价审核,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办理,审批程序参照2款执行;

           4:一次付款超过5万元的基建资金付款,在完成12条有关程序后,还须由研究所所长、主管财务副所长会同签字后,基建财务方可办理付款;

           5:工程建设期间支付施工单位工程价款总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85%,剩余10%待工程验收后逐步支付;

           6: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无重大质量纰漏时再清算。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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