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
发表时间:2014-09-12 10:13:03  作者:杨璐

部门职责

第一条:负责根据研究所战略、工作目标研究提出设定研究所财务工作管理目标,论证其合理性。 

第二条:负责根据研究所工作规划制订长期、短期财务工作规划、计划及组织完成经济资源配置计划,并论证其可行性。对财务工作规划、经济资源配置计划的量化细化、分解和组织落实。 

第三条:负责研究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四条:负责建立健全研究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宣传、贯彻和实施各级、各项财务管理政策、规章制度。 

第五条:负责组织编制研究所所级预算、决算,建立预、决算约束制度,明确预、决算编制程序,负责预算执行,保证决算真实,编制各种财务报表,为各级决策管理部门提供精细的财务管理信息数据。

第六条:负责按照国家财经法纪、制度规定加强研究所科研财务会计管理、组织日常会计核算(包括科研会计、基本建设会计的核算)工作,对研究所所有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包括对各类、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精细化核算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负责按规定管理研究所所有银行帐户、零余额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包括对异地银行帐户的管理,保证各银行帐户及所存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八条:负责对所各项经费使用、结余状况进行调研、分析,及时提出经费管理意见和建议,并组织或监督组织贯彻执行。 

第九条:负责组织、参与、监督完成各项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编制,按规定对研究所及其所属各机构一切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过程进行管理、核算或监管。 

第十条:参与所有经济类合同的管理,重点监管其执行,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建议和论证;对重大经济事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预算安排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按规定对研究所可控资金使用行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管,负责对所内核算单位进行审计、监督,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负责配合各级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做好对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税收、科研项目评估的审计和检查,提出并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负责研究所的纳税申报、计缴等日常工作,负责“三险一金”的计、缴、取和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保证各类、各项财务资料、印章、票据的安全完整,保证按规定保管重要财务帐册,及时完成财务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债务进行核对和清查,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协同科研处做好科研项目、课题的清理结题工作;协同国资办做好科研设备、行政设备、家具,房屋等清理报废工作。 

第十六条:参与研究所拟开办的经营项目的论证;所内大型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招标以及研究所房地产投资建设、出租租赁工作。 

第十七条:完成所领导交办和其它临时性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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