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引智专项经费财务检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9-12 14:42:26  作者:杨璐

附件二:
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外专发[200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进人才专家经费(以下称专家经费)的管理,明确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专家的资助标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专家项目。各地区各部门批准的专家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专家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条 国际旅费是指从专家所在的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购买专家机票,需按照《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的要求执行,即在规定的购票点购票,并取得加盖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因公出国机票销售专用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凭发票和机票复印件核销。国际机票的金额不能超过资助标准,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核销。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则不再资助国际旅费。
  第六条 专家零用费是指资助不支付工薪报酬的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专家零用费按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发放,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专家零用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零用费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0]151号)执行。
  第七条 专家食宿交通费是指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和市内交通费。专家食宿交通费按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计算,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专家入(出)境口岸至工作城市的中国境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第九条 突业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掌握,专项审批拨付,各单位不得自行在该项目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 我方陪同人员的差旅及交通等费用,应由聘请单位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聘请单位因接待专家而购置器材设备的购置费用,应按原开支渠道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每位非专家组织的专家最高资助标准不得超过3万元人民币(含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专家组织的专家最高资助标准不得超过2.5万元人民币(含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不支付国际旅费的,从以上标准内减1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的专家资助金额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另行制定标准。
第三章 预算和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每年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下一年度专家项目和预算。当年不能执行、下一年度仍需执行的项目须重新申报,重新取得下一年度项目批号;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当年12月31日以前已开始执行,未完成的项目)需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项目号可继续使用。重新申报和备案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汇总各单位预算后上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核定各单位预算,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到各单位。各单位预算一经下达,当年不再追加预算。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批准的专家经费预算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专家项目。各单位在执行中超出预算的部分由地方配套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专家经费要按项目管理(台帐管理),按项目核算。每一项开支要落实到项目上,多个项目的共同开支要及时摊销到每一个项目上。属地方行政费开支的项目不允许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经费根据各单位年度预算、专家项目执行情况和拨款申请按季拨款。当年批准的项目当年执行,执行项目的金额超出预算的部分由地方支付;年末结余的专家经费视同下一年度预算预拨款。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专家项目执行单位可以有以下三种拨款方式:其一先拨款,后根据专家项目执行情况核销;其二聘请单位先垫付,专家项目执行完后拨款核销;其三先拔部分专家经费,专家项目执行完后再结算。各单位采取的拨款方式可以不同,但原则是相同的,即不能出现以拨代支,假核销等现象,未执行完的专家项目不能列入决算报表。
第五章 会计帐簿和报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设立会计帐簿和会计科目,专家经费支出要进行项目核算,专家经费的收、支要分别核算,不能在往来科目中核算。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于四、七、十月十五日前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专家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并申请下季度经费。不上报预算执行情况表的单位不拨款。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专家经费决算报表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根据财政部对决算的批复及时批复各单位的专家经费决算,各单位应根据决算批复及时调整帐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格式编报决算,决算报表要真实、完整,不允许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等虚列决算的现象发生。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按照《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专家经费的财务监督与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以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聘请外国专家资助标准》和《关于自购专家机票申请办理拨款的手续》作为本实施细则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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