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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2015-06-01 10:29:07 【 【打印】【关闭】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设立科学研究基金,课题资助实行基金制。基金经费主要来源是中国科学院,也可从其他方面筹集。

第三条  实验室研究基金资助的研究方向是内陆河流域生态水文科学。

第四条  申请本实验室研究基金资助的课题须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申请人应参照《中国科学院内陆河流域生态水文重点实验室研究基金申请指南》,填报《中国科学院内陆河流域生态水文重点实验室基金申请书》。

第五条  申请本实验室研究基金的课题,应符合以下遴选标准:

    (1) 符合本实验室研究方向,处于学科前沿,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探索性研究;

    (2) 预期能对未知现象有重要发现,对现有过程提供机理与本质的认识,对学科发展具有导向性或对实际应用具有指导意义;

    (3) 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近期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获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申请本实验室研究基金的程序:

    (1) 申请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研究能力,必须是实际主持并从事申请项目的负责人;申请人最多只能同时提出一项课题申请,课题执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及其合作者的工作时间必须有可靠保证;

    (2) 申请研究基金课题须填写《中国科学院内陆河流域生态水文重点实验室研究基金申请书》;

    (3) 基金申请书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一式3份报送本实验室;

    (4)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基金申请进行评审后,择优支持。

第七条  原则上,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每年对提交的研究基金申请进行一次评审。对国家需求或学科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新颖、有重要苗头的课题申请,可由实验室主任召开室务会进行评审,及时给予特殊支持。

第八条  为鼓励青年科技人员脱颖而出,在同等条件下,对青年科技人员提出的基金申请采取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九条  为鼓励开放流动,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员来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同国内外开展合作的研究课题。

第十条  基金申请一经批准,申请人须填写课题登记表一式3份。课题负责人每半年须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进展书面报告;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须向实验室提交研究报告及完整的技术档案,并填写课题终止表。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研究基金实行独立核算,由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计财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课题如遇特殊情况或困难需延期时,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出报告,说明理由,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对进度迟缓,不能取得预期结果的课题,实验室主任有权终止提供研究基金。

第十四条  凡本实验室研究基金资助的课题,研究成果为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研究者所在单位及其他资助单位所有;研究成果发表时,署名研究者、本实验室、研究者所在单位及其他资助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