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运行与管理 > 规章制度

实验室管理条例

2015-06-01 10:28:19 【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陆河流域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使研究工作高效、有序、安全地进行,制定本规定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和学术委员会指导评审制。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对本实验室的业务、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决定聘用固定人员、流动人员,聘任课题组组长、业务秘书、行政秘书、组织考核等工作。根据实验室讨论问题的性质,主持召开实验室室务工作会议或研究员会议及全室人员会议。实验室设副主任若干名,协助实验室主任工作。在实验室主任外出或其他原因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实验室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评审机构,主要职能是研究决定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由13-15名学术上高水平的国内外同行科学家组成,并尽可能地吸收外部门和相关学科的科学家参加,本单位的科学家人数不应超过三分之一。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条  实验室设室务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实验室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实验室的业务、行政工作。设业务秘书、行政秘书处理日常事务。